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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封房产未能过户买卖 必须首先解封
2008-08-06 12:08:19 来源:
房主明明知道自己的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,却依然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,以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。当购房者要求房主履行合同时,房主却要求终止合同。近日,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,判决房主与购房者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。
去年7月,市民邱某以28万元的价格将其坐落于塘沽区的一套房屋卖给了陈某,双方及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:如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,均由违约方向合同的其他方分别支付房屋实际成交价的5%作为违约金,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,责任方应据实赔偿。随后,陈某依约支付了定金,此时却得知邱某于2004年为其妹妹申请财产保全,用这套房屋提供了担保,所以法院于当年将房屋查封,而邱某一直没有办理解封手续。去年8月,陈某向邱某发出催告函,邱某回函称,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进行,同意终止合同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陈某对此不予认可,认为这套房屋是在2004年被法院查封的,现已失效,如果邱某真正愿意履行合同,是能够解除查封的,于是将邱某告上法庭,要求邱某继续履行合同。
法院认为,陈某与邱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示。邱某为妹妹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,法院将诉争房屋查封,现在邱某之妹已经胜诉并申请执行,邱某以诉争房屋提供担保的义务已经解除,继续查封诉争房已失去法律意义,因此邱某与陈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,以按约履行房屋买卖合同。法律规定被查封的房屋不能转让,根本目的是保证用查封物履行债务。现在邱某只要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措施,就能消除诉争房的转让障碍。据此,法院作出如上终审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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